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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民刑案件是否構成“同一事實”,是選擇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還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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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刑交叉案件,主要采用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三種審理方式。這三種審理方式的基本劃分標準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應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不屬“同一事實”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別審理,“刑民并行”;在“刑民并行”的案件中,如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先刑后民”。

民刑案件是否構成“同一事實”,是選擇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還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標準??傮w上看,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主體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實存在競合或者基本競合的,可以認定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構成“同一事實”。如在非法集資、P2P等涉眾型刑事犯罪引發(fā)的民事案件要堅持“刑事先行”的工作策略,刑事吸收民事程序,全力維護社會穩(wěn)定,充分發(fā)揮刑事退賠制度的民事賠償功能,發(fā)揮公安機關刑事追贓挽損的優(yōu)勢,更有利于最大化地追繳贓款贓物,最大化地補救受害人的損失。在實踐中,有許多處理非法集資類案件的典型案例可資參考。通過追贓發(fā)還受害人的方式,不僅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受害人,也一并處理了犯罪分子的民事責任追究問題,更有利于公平清理債務。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與刑事案件的主體不一致的,不能認定為“同一事實”。如銀行柜員將儲戶交付的存款私吞,涉嫌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儲戶為犯罪被害人,因銀行并非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儲戶以儲蓄存款合同起訴銀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定罪量刑的事實與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關的,即使主體相同,也不構成“同一事實”。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正常訂立貸款合同后采取欺詐手段拒不還貸,涉嫌貸款詐騙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還款違約事實的認定,不受合同履行過程中詐騙犯罪的影響,人民法院對金融借款糾紛可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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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7128號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是原審駁回秋林公司的起訴是否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jīng)過審查,認為確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xù)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系龍井農(nóng)商行發(fā)起人之間因處置延河信用社置出資產(chǎn)引發(fā)的糾紛,公安機關對李建新等人涉嫌犯罪的偵查已經(jīng)涵蓋龍井農(nóng)商行發(fā)起、設立等一系列事實,亦包括秋林公司是否參與案涉《(協(xié)議書)-3》的磋商、訂立等事實。原審法院以本案交易復雜且存在犯罪嫌疑,在刑事案件結果作出前,對協(xié)議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協(xié)議是否成立及民事責任認定,目前均無法作出評判為由,認為應先刑后民,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的處理結果,并無不妥。

(2021)最高法民申6475號

再次,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該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xù)審理。在本案原審訴訟過程中,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生效的(2020)贛01刑終174號刑事裁定,故本案不存在需要等待該刑事案件結果的問題。另因翰林匯公司在本案中被判令承擔責任的依據(jù)是其未依約向華夏銀行南昌分行退款,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工作人員陳斌、方俊、沈如琪是否構成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并不影響本案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亦不影響翰林匯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的民事責任,故本案原審未中止訴訟在程序上并無不當。翰林匯公司申請本院調取(2020)贛01刑終174號案件卷宗材料以及陳斌、方俊、沈如琪被控犯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的起訴書,亦缺乏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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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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