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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司法觀點:約定違約金過高,但在當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法院應否主動調整?
二維碼
5
問:
約定違約金過高,但在當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法院應否主動調整?違約金應當計付至判決生效之日還是實際清償之日?
守約方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約定違約金,違約方未出庭應訴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兼顧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根據(jù)能夠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審查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的,可以予以適當調整。
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即使人民法院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生效裁判,如果違約事實仍然存在,那么按照約定方法計算的損失賠償額就可以繼續(xù)計算,因此違約金應當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另外,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新的協(xié)議明確約定變更或者取消先前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那么應當依據(jù)新的協(xié)議約定進行裁判。
相關案例
(2016)京0105民初33953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本案中,根據(jù)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應于2016年4月30日前將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后因建委過戶系統(tǒng)變化,雙方實際于2016年5月6日完成房屋過戶手續(xù),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5月6日交付涉案房屋并進行物業(yè)交割理由正當。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才將涉案房屋交付并進行物業(yè)交割原告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就此向被告主張違約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本院考慮合同履行情況、原告因此所受損失等情況,對違約金金額酌情調整。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相關規(guī)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
一、1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損失范圍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確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確定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相對人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文章分類: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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