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為由答復原告的,人民法院應審查被告是否已經(jīng)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原告提交了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等初步證據(jù)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證據(jù),并舉證證明已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關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張。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第13條
基本案情
原告羅元昌是興運2號船的船主,在烏江流域從事航運、采砂等業(yè)務。2014年11月17日,羅元昌因訴重慶大唐國際彭水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需要,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被告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以下簡稱“彭水縣地方海事處”)郵寄書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具體申請的內(nèi)容為:1.公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港航管理處(以下簡稱“彭水縣港航處”)、彭水縣地方海事處的設立、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文件。2.公開下列事故的海事調(diào)查報告等所有事故材料:興運2號在2008年5月18日、2008年9月30日的2起安全事故及鑫源306號、鑫源308號、高谷6號、榮華號等船舶在2008年至2010年發(fā)生的安全事故。
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于2014年11月19日簽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羅元昌進行答復,羅元昌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彭水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1月23日,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出(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載明:一是對申請公開的彭水縣港航處、彭水縣地方海事處的內(nèi)設機構名稱等信息告知羅元昌獲取的方式和途徑;二是對申請公開的海事調(diào)查報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經(jīng)查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彭水縣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對該案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08號行政判決,確認彭水縣地方海事處在收到羅元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進行答復的行為違法。
2015年4月22日,羅元昌以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出的(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與事實不符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出的(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并由彭水縣地方海事處向羅元昌公開海事調(diào)查報告等涉及興運2號船的所有事故材料。
另查明,羅元昌提交了涉及興運2號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彭水高谷長灘子發(fā)生整船擱淺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溝發(fā)生沉沒事故的《烏江彭水水電站斷航礙航問題調(diào)查評估報告》《彭水縣地方海事處關于近兩年因烏江彭水萬足電站不定時蓄水造成船舶擱淺事故的情況報告》《重慶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委托開展烏江彭水水電站斷航礙航問題調(diào)查評估的函(渝發(fā)改能函〔2009〕562號)》等材料。在案件二審審理期間,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主動撤銷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但羅元昌仍堅持訴訟。
裁判結果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號行政判決,駁回羅元昌的訴訟請求。羅元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終字第00050號行政判決,撤銷(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號行政判決;確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為行政機關,負有對羅元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和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的規(guī)定,羅元昌申請公開彭水縣港航處、彭水縣地方海事處的設立、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文件,屬于彭水縣地方海事處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當屬政府信息。彭水縣地方海事處已為羅元昌提供了彭水編發(fā)(2008)11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對縣港航管理機構編制進行調(diào)整的通知》的復制件,明確載明了彭水縣港航處、彭水縣地方海事處的機構性質(zhì)、人員編制、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等事項,羅元昌已知曉,予以確認。
羅元昌申請公開涉及興運2號船等船舶發(fā)生事故的海事調(diào)查報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的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船舶在內(nèi)河發(fā)生事故的調(diào)查處理屬于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其在事故調(diào)查處理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為彭水縣的海事管理機構,負有對彭水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內(nèi)河交通事故進行立案調(diào)查處理的職責,其在事故調(diào)查處理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羅元昌提交了興運2號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彭水高谷長灘子發(fā)生整船擱淺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溝發(fā)生沉沒事故的相關線索,而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出的(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第二項告知羅元昌申請公開的該項政府信息不存在,僅有彭水縣地方海事處的自述,沒有提供印證證據(jù)證明其盡到了查詢、翻閱和搜索的義務。故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出的(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違法,應當予以撤銷。在案件二審審理期間,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主動撤銷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處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書》,羅元昌仍堅持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確認彭水縣地方海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行為違法。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張紅梅、蒲開明、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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